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的规定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费包括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基本标准如下:
1.会员单位:每年5000元;
2.理事单位:每年10000元;
3.个人会员:每年200元。
除基本标准会费以外,欢迎会员自愿缴纳超过以上基本标准数额的会费,超过部分可分次交纳。协会开展行业、会员急需的重大专项活动,费用支出较大时,可与有关会员协商缴纳专项会费。
会员也可一次缴纳(五年)的会费。
第四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收取。每年1-3月份为会员交纳当年会费时间;逾期未交者,秘书处向其发出提示性交费通知。
第五条 本会会费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使用,主要用于:
1.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各项专业工作会议费用;
2.为会员提供的出版物、资料等费用;
3.日常办公、差旅、调研、评审等工作费用;
4.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等费用,协会聘用专家费用;
5.固定资产购置与维护、网站及工作软件开发维护等费用;
6.行业、会员急需开展的重大活动专项费用;
7.围绕本会宗旨开展的其他业务活动费用。
第六条 本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符合以下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会费。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年度财务和会费收支情况;
3.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监事长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条 凡本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积极缴纳会费,并履行会员义务。对长期欠缴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八条 本会会费的使用与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长沙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长沙市水电工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