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长沙市水电工程师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长沙市水电工程师协会,英文名称:ChangSha Engineers' Association of Water and Electricity

,英文缩写:CSEAW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水电工程师、从事水电工程以及材料设备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等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和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互相学习交流,把握建筑市场动态,共同提高,更好地服务建筑水电工程行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长沙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贯彻国家有关建筑水电工程的政策方针,执行建筑安装工程的规范条例。

    2、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及行业间的人才交流和技术合作,规范建筑行业行为、房地产水电市场,并使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3、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人才信息交流,举办技术讲座、研讨会等项活动,推广行业新技术和新型水电材料使用标准,推进水电行业技术进步。

 

第三章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水、电、消防、弱电的材料生产厂家及供用商)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专业技术(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会员必须是从事水电、暖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技术人员和水电材料供应商。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出入会申请,须协会会员引导;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终止其会员资格。

1、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的;

2、拖欠会费达二年,且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3、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对取消会籍和除名的会员,将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免职;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本团体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2016410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版权所有 © 长沙市水电工程师协会  51430100MJJ560175Y  湘ICP备2024046732号-1

站点地图  技术支持:鱼竹科技